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
一、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理赔可否刷卡结算?
为切实缓解广大参保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2014年南平市本级和延平区率先开展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刷卡即时结算工作。为进一步扩大受惠面,从2015年7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在南平辖区范围内实行刷卡即时结算。2015年,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参保人员刷卡结算497人,金额802.46万元,其中:县市参保人员刷卡结算220人,金额239.68万元。
二、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时间有限制吗?
为方便退休人员异地就医,今后退休人员持暂住证办理异地安置手续不再限于每年第一季度,所需材料齐全后可随时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异地工作、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如何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1.长期驻外工作的人员应提交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在每年第一季度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2.户口迁移到安置地的退休人员携带安置地户籍证明;未迁移户口的退休人员携带安置地户籍部门提供的《暂住证》办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
3.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在参保地暂停使用社会保障卡。如要转回参保地就诊、购药,需到参保地医疗保险中心恢复社会保障卡参保地的使用功能。
四、医疗保险欠费单位参保人员能否转移医保关系?
为保障参保人员正常的流动,对于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其员工到其他单位就业要求转移医保关系时,若原单位一时无法为其补缴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自愿补足本人在原单位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可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南平市县(市)之间转移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单位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跨地市之间转移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单位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恶性肿瘤门诊特殊病种登记有效期是多久?
为方便参保病人,简化办事流程,今后恶性肿瘤经确诊进行放化疗、免疫、内分泌治疗的,门诊特殊病种不再实行每年登记,登记一次有效期限5年(有效期起算时间以确诊时间为准)。
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何视同缴费年限?
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若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期间选择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其他国家规定医疗保障方式的人员,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免于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但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缴费年限不能视同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3.中断缴费人员愿意以上年度南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年限可以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如何挂钩?
1.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不超过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40%(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也按此标准执行,下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2.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未超过3个月,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时,以上年度南平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40%。
4.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本人不愿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40%。
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2.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的正常工作调动的参保人员,在南平市统筹区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只需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其他需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的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不足10年的,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以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次性补足不足的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部分只累计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执行。转入南平市统筹区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应满25年,在南平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享受南平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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