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2.《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卫人口函〔2020〕12号)。
二、适用范围
1.本辖区内已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2.数量限制:无。
三、申请条件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备案)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光泽县卫健局
2.决定机构:光泽县卫健局
六、办理流程
1.受理(进入审核,0个工作日);
2.审查(形式审查,2个工作日);
3.决定(完成备案,0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扫描件(房屋产权证或租期3年及以上的租赁协议);
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扫描件(包括托育机构负责人:①大专以上学历证书;②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资料;③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资料;④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结论合格且加盖发证单位有效公章)。保育人员:①婴幼儿照护经验资料或相关专业背景资料;②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说明资料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说明资料;③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结论合格且加盖发证单位有效公章)。保健人员:①妇幼保健机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结论合格且加盖发证单位有效公章)。保安人员:①本人《保安员证》;②所在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③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结论合格且加盖发证单位有效公章)。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交炊事人员的《福建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结论合格且加盖发证单位有效公章)》)。
4.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扫描件;
5.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扫描件(或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6.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扫描件。
7.托育机构备案书(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
8.备案承诺书(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2.结果送达方式:申请人在“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https://ty.padis.net.cn”自行下载。
十一、联系方式
光泽县(市、区)卫健局电话:0599-7955515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2.地址:南平市光泽县文南街50号光泽县卫健局。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12345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审批服务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审批服务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机关因行政审批服务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审批服务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服务决定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服务决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本事项实施全程网办,申请人直接在互联网上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https://ty.padis.net.cn”,进行注册并提交电子可信申请材料。
2.托育机构备案有关政策规定、标准要求和申请材料等,请到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https://ty.padis.net.cn)查询。
附件:托育机构备案办理导图
光泽县卫生和健康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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