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光泽县人民政府 >  解读回应 >  文字解读
关于《光泽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
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
2025-10-20 15:08 来源:光泽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县住建局牵头拟定了《光泽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一、修订背景

1.2020年4月南平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20〕27号)。

2.《光泽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试行)》自2014年实施至今,为切实落实市审计提出的整改要求,加快建立保障房动态管理机制,规范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与后续管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我局于6月份开始起草讨论,10月份开始征求意见,对各单位提出的要求均接受采纳。

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九大点,分别是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申请与审核,分配、使用与退出,权属管理,监督管理,附则。较2014年《管理规定(试行)》的主要对以下几点做了修改、补充:

(一)对对象、标准进行细化及政策性优待,详见第三大点保障性对象、方式和标准的第一、二小点。

(二)对保障住房的申请、审核与分配进行优化和政策性约束,详见第四大点申请与审核的第一、二、三、五、七小点和第五大点分配第二小点。

(三)新增调房规定及政策性约束,详见第六大点使用与退出的第二、八、九小点。

(四)明确房屋的权属管理、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规定及政策性约束详见第七大点权属管理第二、三、四小点

(五)进一步明确部门联动机制,详见第六大点使用与退出第一、十小点和第八大点监督管理第二小点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由住建局牵头民政、杭川镇等单位进行核实,及时清退及追缴相关补贴。

三、起草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光泽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光政综〔2014〕215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20〕27号)等。

  联系人:刘  芳

    联系电话:1528075945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