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手续,切实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2020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司印发《关于尽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手续切实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意见的通知》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报批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为确保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按中央、省、市要求完成不动产登记工作,县政府制定了《光泽县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手续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主要依据中央、省、市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并借鉴其它县市做法,经有关部门充分讨论和征求意见后制定,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责任分工、完善安置住房登记手续、工作要求等五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要求,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护搬迁群众权益,给搬迁群众一颗“定心丸”,确保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568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是用足法律政策,便民高效登记。二是克服难点问题,分类施策登记。三是实事求是,应登尽登。
(三)责任分工。县发改科技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用地报批和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
(四)完善安置住房登记手续。一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面核清易地扶贫搬迁户的身份信息、安置地坐落(门牌号)、占地和建房面积,统一获取办理登记所需的规划、用地、竣工验收、减免税收证明材料和经牵头部门审核确认的搬迁群众身份信息、安置住房分配(购买)凭证等,指定专人代理搬迁群众统一申请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二是对于跨村安置的贫困户,可依法采用土地所有权置换或转移户籍的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三是对于规划、用地及其他手续不全的,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司印发<关于尽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项目手续切实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0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精神,有关部门和乡(镇)抓紧完善手续。四是明确安置住房登记面积问题,对于农村安置建房对超面积部分在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上分别予以注记。五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务院扶贫办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156号)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
(五)工作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是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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