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该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1.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2.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
3.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
4.省委农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
5.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二、工作进展
按照何明星副市长 “请腾辉主任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待研究” 的批示要求,2月19日,谢腾辉主任召集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领导讨论部署细化落实措施。2月20日,市政府办一科给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下发《领导批示直转通知单》,要求在3月4日前完成办理。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对相应章节提出我市细化落实措施。3月3日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稿形成《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供审稿),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市政府办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最终文件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村庄规划编制时间节点。在“坚持用地规划引领”章节,对村庄规划编制时间节点进行细化明确。要求各县(市、区)认真梳理当地村庄规划编制情况,明确各地应编尽编村庄规划名单和数量,并制定县级层面的村庄规划编制三年工作计划。2021年底前完成应编尽编村庄规划总数的50%(含原先已编制、经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并完成县级层面无需编制规划的村庄建设管控规则制定,满足全域乡村建设需求;2022年底前完成应编尽编村庄规划总数的80%(含原先已编制、经评估可继续使用的);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应编尽编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实现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二)提出村民建房层数和建筑面积要求。在“坚持用地规划引领”章节,对村民建房建设层数和建筑面积进行细化明确。按《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 号)规定,明确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三)提出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具体比例要求。在“强化用地要素保障”章节,要求各县(市、区)原则上安排不低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四)明确农用地转用审批委托手续办理。在“强化用地要素保障”章节,明确农用地转用审批委托手续办理。
(五)明确各级政府和村民在审批批准环节职责。在“优化审核批准环节”章节,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农村村民职责。
(六)增加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业务培训要求。在“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章节,提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业务培训要求。要求加强对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提升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能力。
(七)增加旧宅基地管理范围。在“规范旧宅基地管理”章节,增加鼓励原址小片区翻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因保护需要,在收回原宅基地前提下,允许其申请新宅基地和新建住宅。
(八)明确各部门在长效监管机制中职责。在“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章节,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在长效监管机制中职责。
(九)增加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责。增加明确有宅基地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实施意见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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