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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光市监处罚〔 2022 〕0222023号】
2022-11-17 15:22 来源: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当事人福建金芝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7815595763697

住所:邵武市熙春东路熙春公馆8A2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传展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           

816日,本局特安股会同杭川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现场该电梯轿门感应有障碍,在妇幼保健院的监控视频里发现维保单位的维保人员余泽东在维保过程中先填写维保公示牌(显示填写的设备状态结论为正常,签名为两个维保人员姓名)。当事人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817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2022817日,执法人员到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电梯维保情况进行复查,对检查现场时电梯运行情况、816日维保人员维保经过等有关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

2022915日,执法人员对负责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电梯维保的维保人员余泽东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了解维保人员维保项目落实情况。

2022927日,执法人员对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陈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了解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对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电梯进行维保有关情况。

202210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邓飞虎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了解当事人负责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电梯维保要求、维保费用并对本局检查情况进行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与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维保期限为2022531日至2023530日,维保费用4320元,其中半月维保收费300/月。该电梯(设备识别号TH6480270,型号HOPE-2B)由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余泽东、何子轩负责。20226月份开始该部电梯出现轿门感应异常,当事人于610日向光泽县妇幼保健院提交更换门机皮带报价单。光泽县妇幼保健院更换了门机皮带,但电梯轿门仍旧出现感应异常。之后,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因该电梯轿门变形问题,电梯轿门感应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处理。816日,维保人员余泽东一人(另外一名负责电梯的维保人员何子轩没有到场)在未设置安全防护栏的情况下(妇幼保健院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该情况后补设安全防护栏)进入电梯开展半月维保,余泽东尚未开展维保项目检查,先在电梯内的《电梯维保公示牌》填写设备运行结论:正常,然后签上余泽东和何子轩姓名。余泽东乘坐电梯到四楼,从四楼进入井道进行维保项目检查,在电梯导靴上的油杯添加了机油。加完机油到顶楼进入电梯机房巡查,巡查下楼到光泽县妇幼保健院保安室填写《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签名均为余泽东、何子轩。此外,余泽东尚未做底坑等其他电梯维保项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上的检查项目除了第6(合理缺项)、13项(添加机油),其他包括第20(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功能)、22项目(轿门运行开启和关闭工作)等均打“√”。78月维保人员均为余泽东一人,电梯轿门不时出现轿门感应异常,但是7月至8月的《电梯维保公示牌》显示的设备运行结论均为正常,维保人员签名均为余泽东和何子轩;7月至8月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上的检查项目除了第6(合理缺项)、13项(添加机油),包括第20(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功能)、22项目(轿门运行开启和关闭工作)等项目均打“√”,签名均为余泽东、何子轩。本案认定当事人7月、8月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半月维保,违法所得为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页,证明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在未开展维保项目检查的情况下,事先在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电梯的维保公示牌填写结论、并代签另外一名维保人员姓名情况以及执法人员调取相关时段的监控视频的事实;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事项及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

4.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接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电梯维保费用等情况;

5.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余泽东《询问笔录》1份,证明维保人员在进行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电梯维保过程、开展的维保项目等情况

6.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陈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816日进行电梯半月维保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7.余泽东、何子轩工作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聘用余泽东、何子轩负责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电梯维保的事实;

8.当事人提交的与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及维保计划复印件各1份,证明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电梯维保费用及维保要求;

9.《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4份,证明78月期间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余泽东在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电梯出现轿门感应异常以及其他维保项目没有进行维保的情况下了第6(合理缺项)、13项,包括第20(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功能)、22项目(轿门运行开启和关闭工作)等其他项目均打“√”,并且代签何子轩姓名

10.维保人员余泽东816日进行维保监控视频光盘1份,及监控视频截图2页,证明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维保过程中先填《电梯公示牌》及未按技术安全规定做全维保项目的事实;

11.817日电梯运行监控视频截图2页,证明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的电梯出现轿门感应异常的事实;

12.816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的电梯出现轿门感应异常的事实;

13.       当事人整改反馈材料1份(共计12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14.       其他证据,证明未按技术安全规定做全维保项目的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或证据提供人签名签章确认。

2022117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光市监罚告[2022] 02220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后予以补设防护栏),在未开展维保检查时进入电梯先填写《电梯公示牌》。在部分维保项目尚未维保,轿门感应异常造成的轿门关闭不正常等情况下,维保人员填写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的项目体现已经实施,且均为正常,并代签未到现场的维保人员姓名,其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维保合同、维保记录等证据材料,案发后进行了整改,及时消除潜在安全隐患。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的情形,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在未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光泽县妇幼保健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后予以补设防护栏),在未开展维保检查时进入电梯先填写《电梯公示牌》。在部分维保项目尚未维保,轿门感应异常造成的轿门关闭不正常等情况下,维保人员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的项目体现已经实施,且均为正常,并代签未到现场的维保人员姓名,其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5600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本局下发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进行罚款缴纳,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光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光泽县人民法院或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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