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光泽县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光泽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光泽县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粮食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06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农种植〔2024〕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资金来源及金额
省财政下达我县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659万元。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未确权耕地的补贴发放参照执行。支持鼓励种粮大户和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粮食种植方式,提高复种指数;支持鼓励种粮大户和农业经营主体开垦撂荒地种粮。
(二)补贴依据。补贴所依据面积采用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或确权耕地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予补贴的耕地范围。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含果树)、规模成片转为设施农用地(工厂化作物栽培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贴;对长年(2年以上)撂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不纳入补贴。
(四)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程序。若补贴对象或第三方对补贴结果提出书面质疑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或标准进行核实,并上报县人民政府进行确认。
(五)补贴标准
1.耕地地力亩补贴。补贴标准为:(省财政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量-上年度撂荒地复垦种粮一次性叠加补贴-早稻(再生稻)等单项叠加补贴)/全县享受补贴面积总量。农民补贴面积按农民拥有承包耕地面积扣除征转用地、设施用地、林地、撂荒地等因素后的面积(详见附件1、2)。
2.复垦复耕种粮补贴。流转相对集中连片的撂荒地5亩(含5亩)以上进行复垦复耕种粮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大户可享受一次性叠加补贴,补贴标准每亩不超过700元,采取当年补上年方式,由农业经营主体或大户向村委会提出复垦复耕意向,村委会确认后,报所在乡(镇)汇总。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垦复耕前地块航拍图及实况图、复垦图片、种植作物图片、复垦复耕后地块测绘图(标识面积)、土地流转合同(需村委会鉴证)。
3.双季稻叠加补贴。对连片种植双季稻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和大户可享受一次性叠加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亩。认定标准为:3月中旬完成播种,凡3月25日之后播种的一律不予认定。采取早稻预验收方式,以双季晚稻实际种植面积为补贴面积,未提出预验收的主体不予补贴。
4.再生稻叠加补贴。对连片种植再生稻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大户可享受一次性叠加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亩。认定标准为:种植主体向所在乡(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报备种植面积、地点、品种,由乡(镇)、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认定符合种植条件后进行再生稻种植,再生稻头季在3月中旬完成播种,采取头季稻预验收方式,以再生季面积为补贴面积,再生季产量达200公斤/亩干谷以上予以补贴,未达到产量和未提出预验收的主体不予补贴。
5.多种轮作模式种粮补贴。鼓励大户和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多种轮作模式种粮,鼓励水旱轮作,发展旱粮,以提高复种指数。对在县域内开展大豆、玉米连片种植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大户可享受一次性叠加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亩。另外,大豆、玉米须与其它作物进行轮作种植,提高土地利用率,种植一茬的不予补贴。
6.稻后油菜种植补贴。鼓励开展油菜种植、培肥地力。在水稻收获后,对连片种植油菜30亩(不含观赏性油菜)以上经营主体和大户可享受一次性叠加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亩,相对连片种植油菜100亩以上的另外给予50元/亩的补贴。油菜种植播种必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未预报、超过播种时间节点后播种、田间管理差的,不予验收。
7.大棚轮作单季稻补贴。对于往年建成大棚轮作单季稻6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和大户可享受一次性叠加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亩。
8.再生稻轮作油菜叠加补贴。对于种植再生稻的经营主体和大户,再生季收获后连片种植油菜30亩(不含观赏性油菜)以上可再享受一次性叠加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亩。
9.新增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土地种粮补贴。对于2024年新增相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含100亩)种植水稻、大豆等约束性任务粮食的经营主体或大户,最高每亩给予100元补助。
以上单项补贴均采用当年补上年方式(详见附件3),由县、乡(镇)组织人员现场验收,申请主体均须自行提供有效期内的流转合同、照片等相关佐证材料,流转合同由所在村委会盖章鉴证。
三、补贴资金兑付程序
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按照“村组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汇总、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行发放。
(一)村(场)级登记。以村(场)为单位,逐户登记,具体核实每户应补面积、“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将本村享受补贴的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委会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的村主干签字,村委会盖章,上报至乡(镇)。村(场)登记工作原则上要求3月底前完成。
(二)乡(镇)审核。乡(镇)督促村委会及时准确上报、汇总各村上报数据,核对无误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乡(镇)审核工作原则上要求4月底前完成。
(三)县级测算。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形成全县补贴总面积,按下达补贴资金总量会同县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并行文下达各乡(镇)。
(四)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数据及时准确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委托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方式,将补贴资金、奖励资金直接兑付至农民和经营主体手中。原则上在6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并入录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县政府对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各乡(镇)对本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落实负具体责任。各有关部门、乡(镇)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其中各乡(镇)负责数据的采集、核实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补贴数据汇总、审核、资金分配、系统录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落实和资金监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县审计局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的审计、监督。
(二)做好政策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公众号、宣传栏、微信、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和补贴资金兑付实施方案以及扶贫惠民资金网及使用操作方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可通过惠民资金网查询。各乡(镇)、各村(场)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纪委监委、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
县级举报监督电话号码:0599-7951681、0599-7935172。
附件:1.光泽县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表
2. 乡(镇) 村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表
3. 乡(镇)早稻、再生稻、大豆、油菜、玉米、蔬菜大棚轮作水稻、新增土地流转种粮面积核实表
附件1 光泽县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表 | ||||||||||||
乡(镇)盖章 面积单位:亩 | ||||||||||||
行政村名 | 农户数 | 人口数 | 耕地面积 | 其中已改变用途面积 | 其中长年撂荒的面积 | 其中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 | 其中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面积 | 实际享受补贴面积 | ||||
改为畜牧养殖场 | 改为林地 | 转为设施农业用地 | 非农业征(占)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乡(镇) 村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表 | |||||||||
村委会盖章 : 村主任(经办人)签字: 面积单位:亩 | |||||||||
| |||||||||
村小组 | 农户姓名 | 人 口 数 | 耕地 面积 | 不予补贴的耕地面积 | 实际 享受 补贴 面积 | 农户签字 | |||
其中已改变用途的面 积 | 其中长年抛荒的面积 | 其中占补平衡中“补” 的面积 | 其中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面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已改变用途面积包括改为畜牧养殖场面积、改为林地面积、改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地。 2.实际享受补贴面积=耕地承包面积-(已改变用途面积+长年抛荒面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面积)。 | |||||||||
附件3
乡(镇)早稻、再生稻、大豆、油菜、玉米、蔬菜大棚
轮作水稻、新增土地流转种粮面积核实表
乡(镇)盖章: 面积: 亩
经营主体或个人 | 合 计 | 早 稻 | 再生稻 | 大 豆 | 玉 米 | 油 菜 | 大棚种植水稻 | 新增土地流转种粮 | ||
头 季 | 二 季 | 头 季 | 二 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验收人(签字):

光泽县人民政府


政务新媒体矩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