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20〕77号)要求和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
二、目标任务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制定过程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参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充分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报县政府2024年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送县政府办走行文流程。
四、对象和期限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外地公民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规定办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由光泽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五、主要内容
《光泽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规定》共二十三条,分别为目的、依据,原则,各部门及保护委员会、工作协会职责,基金使用范围,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救助、困难补助、住房保障等。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光泽县公安局 0599-792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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