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文件要求,修订了《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目标任务
《通知》修订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切实维护国有资源出让收益,有效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三、制定过程
县自然资源局结合兄弟县市做法和我县实际情况,在《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的通知》(光政规〔2023〕7号)的基础上,通过征求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的意见建议,同时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调整修改新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通知》从严格处置范围、明确处置单位、规范出让程序、规范收益管理、严格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责等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严格处置范围。严格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文件明确的范围进行界定。
(二)明确处置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具体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处置。
(三)规范出让程序。共分6个环节。一是处置单位要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同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量评估,编制评估报告,明确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评估报告报送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二是工程建设项目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石土量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剩余砂石土量价格评估,并经县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三是处置单位编制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土处置方式;2.砂石土采挖施工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3.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4.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监管部门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及监管职责;5.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四是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剩余砂石土。
(四)规范收益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出让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全省非税收入系统全额上缴至县财政。
(五)严格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出让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发改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红杉集团和南平市光泽生态环境局等单位职责。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凌云,联系电话:0599-7922024。
政务新媒体矩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