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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已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公示(2025年1月)
2025-01-23 11:32 来源:光泽县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为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我县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概况和服务情况,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名单公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共有43家机动车维修企业在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已备案维修企业维修车辆。备案信息查询电话:0599-8021715(光泽县)
    三、送修车辆注意事项
    (一)查看维修企业相关公示内容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及经营项目,公示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维修质量保证期及相关管理制度等信息。
    (二)依照规定维护相关合法权益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出具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3.查询维修记录是否上传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客户端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外的车辆维修企业、送修车辆、送修里程、送修时间、故障描述、维修项目、配件使用等维修数据信息。
    4.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四、纠纷调解和违法举报
    (一)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托修方与承修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二)托修方发现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办理备案,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遇到以上情况可致电0599—12328反映和举报。
  
    附件:光泽县已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
光泽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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