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提升招商引资质效,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对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增长动能、经济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平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南政办规〔2025〕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出台系统性激励措施,吸引优质项目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光泽经济注入新动能。
三、范围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四、主要内容
(一)激励对象
1. 引资方:指在引进光泽县域以外来光泽投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最终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单一自然人(含在外优秀人士)、法人(含中介机构、第三方招商公司)或非法人组织(含商会、协会)。
2. 招商体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重点产业链专班、县属国企。
(二)七大激励措施
1. 招商成效奖励。对年度招商排名前三的招商体系单位,发放工作经费奖励。
2. 供地类项目奖励。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3000万元:奖励引资方5万元;达到3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给予引资方10万元奖励;达到4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引资方15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引资方20万元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可“一事一议”;
3. 轻资产类项目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引资方5万元奖励;达到2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引资方10万元奖励;达到3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给予引资方15万元奖励;达到4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引资方2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可“一事一议”;
4. 批发、零售企业奖励。当年引进批发、零售商贸企业,入统限上商贸企业,且销售额≥2亿元,零售额≥3000万,给予奖励10万元。
5.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高校合作建立的研发平台,市级奖励10万元,我县追加5万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2000万元,奖励专家或在外优秀人士30万元。
6. 中介合作支持。县财政出资30万元前期委托招商,鼓励与知名机构合作;
7. 招商队伍培育。优先提拔招商表现突出干部,年终评优倾斜。
(三)政策亮点总结:
1.分类激励。按项目类型(供地、轻资产、科技)差异化奖励,精准匹配需求。同时,结合我县实际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多方参与。鼓励社会力量(中介、专家)参与招商,扩大资源网络。
3.创新合作。支持设立产业基金、研发平台,增强产业吸引力。
六、注意事项
(一)新引进的项目要符合南平“五个一”生态优势产业及我县“1+N”现代化生态产业体系及其他新兴产业项目。
(二)引资方提供项目信息的同时,要在项目对接洽谈、正式签约等关键环节亲自参与,招引成效在项目签约前要在县招商中心进行备案,得到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双方共同认可。
(三)本方案中涉及奖补的政策,除已明确由县本级财政承担的事项外,其余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兑现。
(四)本方案和其他政策同一年度同一项目执行“就高不重复”原则。
(五)光泽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供养人员均不列入引资方项目落地激励范畴。
(六)引资方与投资方之间应当避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等情形)。对引资方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方案由县财政局、县招商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试行期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一)专业术语解释
1. “供地类项目”:需政府提供土地资源的实体产业项目(如制造业)。
2. “轻资产类项目”:以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为主的项目(如研发中心)。
3. “一事一议”:重大项目可突破常规奖励标准,单独协商奖励金额。
(二)公众关注点
1. 奖励对象:非财政供养人员(如企业、中介、社会人士),需全程参与项目对接并备案。
2. 如何防止骗奖:禁止关联交易(如母子公司关系),违规者追回奖金并追责。
3. 奖励谁出钱:由县财政兑现。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县招商事业发展中心王鑫雅,15892193521;县财政局办公室,792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