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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泽县农村供水水费收缴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5-07-30 17:28 来源:光泽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一、制定依据

依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护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36号)《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光政办〔2019〕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光泽县农村供水水费收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第四章 第三十七条:城乡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分类定价、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护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36号)

第五点:积极筹措工程管护经费。通过“省级以上补一点、村里收一点、县级统筹保障落实”的方式,筹措落实管护经费。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单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方式。

(三)《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光政办〔2019〕54号)

第二点:水费征收。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多种形式、有偿使用的收费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发改科技局核定批准。单村供水工程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召开村民大会自行确定。

二、目标任务

制定农村供水水费收缴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供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供水安全,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发挥。

三、制定过程

《意见》由光泽县水利局拟定初稿,前期通过各实行单村供水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纳入统一管护,并按规定缴纳水费。文稿经征求县发改科技局以及各涉农乡镇意见,并于6月24日通过2025年第六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综合会议讨论意见形成现有《通知》(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一)使用范围。主要明确适用农村水费收缴的范围,并说明与规模化集中供水使用不同的水费收缴规则。

(二)责任主体。明确县、乡(镇)两级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 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三)主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成立农村供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选聘水管员;实行有偿用水、计量收费;各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水费收缴标准和收缴方式,水价调整需公示;明确收取水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付本村水管员工资、供水工程运行用电、水质净化药品采购以及村内供水设施、日常维修等费用;特殊群体可申请水费减免。

(四)其他事项。明确对水费收取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明确了本《意见》有效期为5年,具体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郑政枞,县水利局水利股负责人

联系电话:0599-792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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