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构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系统内的紧急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把保障单位的安全稳定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突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切实做好应急处突的思想准确、预案准备、物质准备和模拟演练等工作准备。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的区域范围,所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设定预案的响应级别,实行分级处置。
(三)依法处置、按政策办事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权益,维护全系统的和谐稳定。
(四)集中力量、协同应对的原则。加强与公安、信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联系协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和对我县司法行政系统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有严重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的紧急事件。结合我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突发事件分为以下七类:
1.发生火灾、办公场所垮塌、交通事故等突发灾害事件,造成1人以上死亡、2人以上重伤的事故;发生10人以上围攻局机关或司法所,引起办公秩序混乱的群体性严重事件;其他因自然或人为灾害引发的重大突发灾害事件。
2.社会矛盾纠纷或群众信访处理不当,造成激化或群体性上访,或严重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
3.对公证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代理不满意,到公证、行政复议和律师事务所等场所聚集、闹事、严重扰乱工作场所秩序等群体性事件。
4.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或参与恐怖活动、故意杀人、劫持人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等严重刑事犯罪;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失控、擅自脱离指定区域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监管过程中其它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5.刑满释放人员在衔接过程中非正常死亡,因安置帮教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后果、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6.重大舆情。主要指辖区内出现涉及司法行政工作且负面影响较大的重大舆情事件。
7.网络信息安全等其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突发性事件。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报告。一经发现突发事件,应实行24小时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时间不超过一小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初步研判和措施手段等,同时,随着事态的发展做好续报工作。因瞒报、少报、漏报、迟报而导致处置工作被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联动。县司法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各股室、司法所和下属单位要积极主动参与指导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保障畅通。全体司法干警要保障指挥通讯畅通,以大局为重,全力参与到突发事件中,把突发事件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应急队伍培训制度。定期更新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操作人员的应急管理、专门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对操作人员的培训侧重于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操作与维护,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要理论和操作并重,不断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思想意识和能力素质。
(五)预案演练。要定期组织对应突发事件的演习。预案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合、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
五、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主要包括对突发事件造成伤亡后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对其它善后事宜协调落实。
(一)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对突发事件参与者要实行跟踪教育,密切监控,掌握动态,确保一旦再发生问题,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处置。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根据现场调查掌握的证据,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水平,积极探索稳妥、快速、高效做好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新途径。
六、监督检查、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光泽县司法局
2026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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